2015年9月30日,中國首份由投資者獲得100%勝訴判決的證券內幕交易責任糾紛判決書誕生,已經并將繼續(xù)對中國內幕交易民事賠償制度的構建產生重要的影響。
2013年8月16日,中國資本市場發(fā)生了著名的光大證券816烏龍指事件,2013年11月,證監(jiān)會對光大證券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光大證券2013年8月16日下午1點到2點22之間賣空股指期貨等行為構成內幕交易,在此定性的基礎上,從2013年11月到2014年,大概有150名個人或機構投資者向法院起訴光大證券,要求光大證券賠償其內幕交易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此后2014年進行了多次庭審。經過漫長等待,2015年9月30日,法院對投資者提起的內幕交易民事索賠做出判決,符合條件的部分投資者獲得部分或全部的勝訴。此后光大證券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訴,2016年年初,上海高院對部分案件做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至此,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載入中國證券民事賠償歷史。
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在因果關系如何認定、損失如何計算等若干重要方面通過判決的形式給予了市場一個明確的解答,這些解答不在于有多么正確,關鍵在于給了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件一個逐漸清晰的路徑指引,讓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件落地有了可預測的基礎,也相信光大證券案會對后續(xù)證券法修訂、期貨法制訂、證券民事賠償司法解釋的修改等都產生非常大的影響。
從投資者索賠方面,在2015年9月30日判決之后,到2015年11月16日訴訟時效屆滿,后續(xù)又有350位投資者提起索賠,加上此前的150位投資者的訴訟,總人數(shù)超過500名投資者,光大證券2015年年報顯示,有502宗投資者因816事件而提起的民事訴訟,涉案總金額為6786余萬元。